法律词条:律师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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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是指故意隐匿、故意销毁有法定保存义务的会计凭证和账簿、财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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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的认定
构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会计管理秩序和有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会计资料是一个单位经济活动的重要记录,对于有效实施国家经济管理活动或者对于查证有关违法犯罪活动具有重要作用。 我国会计法明确规定,因有提供虚假财...[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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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具有以下主要的特点: (1)会计档案并非是人为故意制造的,而是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等会计主体在会计活动过程申自然形成的,...[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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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一百六十一条: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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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立案标准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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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量刑标准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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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认定
罪与非罪的界定 1、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则不构成本罪; 2、 如果没有严重损害股东或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都不构成本罪。 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1、 后者表现为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前者表现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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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公司、企业的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又侵犯了股东、社会公众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的犯罪行为损害了国家对公司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扰乱了正常的财会活动秩序,由此导致的社会公众对经济市场赖以维系的运作机制的信赖基础缺...[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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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指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和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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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的司法解释
[刑法修正案条文] 第一百六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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