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词条: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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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术语
探视权 / 探望权(visitation right)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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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
离婚后,可以中止另一方的探望权吗?
离婚后,可以中止另一方的探望权吗? 答:可以。但中止探望必须有法定理由,中止探望权的唯一法定理由是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但《民法典》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并没有具体列举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有哪些,一般而言,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1)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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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术语
探望权(visitation right)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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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
民法典关于中止探望权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1086条第3款对探望权的中止作出了规定,即当发生“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中止探望。在原《婚姻法》第38条中,该规定表述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本条删除了“的权利”三字,避免产生被...[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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