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词条: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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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术语
探视权 / 探望权(visitation right)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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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术语
探望权(visitation right)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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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
民法典关于中止探望权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1086条第3款对探望权的中止作出了规定,即当发生“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中止探望。在原《婚姻法》第38条中,该规定表述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本条删除了“的权利”三字,避免产生被...[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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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赡养
民法典关于兄弟姐妹间扶养义务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1075条关于兄弟姐妹扶养义务的规定,与原《婚姻法》第29条相比,除将兄、姐对弟、妹的扶养义务,以及弟、妹对兄、姐的扶养义务分作两款分别规定之外,在具体内容上没有实质性的变动。[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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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赡养
民法典关于成年子女赡养义务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1067条第2款是关于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的规定。第1067条第2款内容相较于原《婚姻法》第21条第3款,将履行赡养义务的主体由“子女”调整为“成年子女”,将请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主体由“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调整为“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本条内容以《民法...[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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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
民法典关于夫妻财产约定效力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1065条是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夫妻对财产关系进行约定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不仅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要件,还要符合婚姻家庭的相关规定。与法定财产制相比,约定财产制灵活性更强,更适应复杂多样的社会生活。本条规定沿用了原《婚姻法》第19条的内容,仅对个别文字表述进行...[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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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
民法典关于离婚家务补偿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1088条在原《婚姻法》第40条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取消了离婚经济补偿只在约定财产制下适用的规定,将经济补偿范围扩大到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同样适用。增加了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的规定,以当事人自行协商决定为先,贯彻私人事务领域的意思自治原...[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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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术语
赡养(Support)
赡养,指子女或晚辈对父母或长辈在物质上和生活上的帮助。包括两种情况: 子女父母赡养 《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中国《婚姻法》也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扶助的主要内容是指在现...[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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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
民法典关于夫妻相互扶养义务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1059条是关于夫妻相互扶养义务的规定。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配偶身份权的重要内容,是夫妻之间的法定义务,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给付扶养费。本条源于2001年《婚姻法》第20条,只在文字上做了调整。其中,将第1款的“互相”改为“相互”,将第2款的“付给”改...[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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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
民法典关于非婚生子女权利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1071条是关于非婚生子女权利的规定。非婚生子女和父母之间也存在血缘关系,不应由子女承担因父母原因造成的不利后果,因此,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相同的法律地位,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同样适用于非婚生子女。本条规定来源于2001年《婚姻法》第25条,其内容未作实质性变更,仅在文字...[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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