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词条: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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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宣传
青少年学习法律常识有什么重要的意义?
青少年学习法律常识有什么重要的意义? 答:(1)是依法律的需要。(2)是依法办事的需要。(3)是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4)是承担依法治国,建设社会议法治国家历史重任的需要。[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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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焦点
立法守护!《全民阅读促进条例》颁布
12月16日,我国全民阅读事业迎来里程碑时刻—— 《全民阅读促进条例》颁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全民阅读从“政策引导”迈向“法治保障”。 读书,本是寻常事,如今有了专门的法律来保障。很多人可能会困惑:阅读还需要立法吗? 事实上,阅读从来不只是个人的事。 中华民族自古提倡阅读,讲究格...[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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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管理局
上海市未成年犯管教所
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张泾路1549号 电话:57615588[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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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管理局
江苏省未成年犯管教所(镇江女子监狱)
地址:江苏省句容市东门外 电话:0511-87209111[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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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术语
猥亵(Obscene、lewd、salacious)
猥亵指性交以外的淫秽性的下流行为。具体表现为行为人为了追求性的刺激,以满足其变态性欲,对他人的身体进行抠摸、搂抱、鸡奸等等。相关罪名有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对未满14周岁的儿童实施猥亵的行为,即使未成年人自愿,也可视为猥亵。 广义的猥亵包括除强奸、乱伦外所有妨害社会风化的色欲...[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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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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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44条的规定,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从事高空、井下劳动,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伤亡或者对其身体健康造成严...[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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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量刑标准
我国《刑法修正案(四)》第4条新增加的《刑法》第244条之一第1款规定,犯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2款规定,有前款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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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认定
1、划清非法雇用童工与合法招用童工的界限。法律禁止使用童工,但是法律允许文艺、体育单位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的的同意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并保障其身心健康和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划清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这里,情节是否严重应该是区分本罪与一...[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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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客体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犯罪对象是童工。“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或者高空、井下作业,或者在爆炸性、...[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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