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词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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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的概念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刑法第328条第2款),是指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行为。本罪属选择性罪名,具体包括盗掘古人类化石罪和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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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的司法解释
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 财...[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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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的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考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的; 2、多次盗掘古...[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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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的认定
(一)罪与非罪的区分 (1)是否经过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乃是本罪时判断是否“盗掘”的标准。如果未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私自掘取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的,则可能构成本罪。如果经过了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即使在掘取过程中不慎造成了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损坏的,一般不以犯罪论...[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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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的构成要件
本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文物的保护制度。对象为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所谓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是指古代人类、古代脊椎动物的遗体、遗物或者遗迹埋藏地下因年代久远而变成的跟石头一样的物品。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对研究古人类、古生物的起...[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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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的概念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刑法第329条第1款),是指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或者采取秘密手段获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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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的量刑标准
犯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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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的司法解释
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三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 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2016年5月9日最高...[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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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的立案标准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所谓抢夺,是指在国有档案的保管者、持有人在场的情况下,公然当面夺走或抢取国有档案的行为,一般是乘管班人员或持有人不备而夺取,但也不排除在管理人、持有人有备时而强行夺取的情况。所谓窃取,是指采取自以为不为国有档案管理人、持有人发觉...[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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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的认定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档案的管理制度。档案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档案的灭失、毁损往往会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因此,为了加强对国有档案的保管、利用,惩治严重妨害国有档案的犯罪十分必要。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所有的档案。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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