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词条: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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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一百六十一条: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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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立案标准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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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量刑标准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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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认定
罪与非罪的界定 1、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则不构成本罪; 2、 如果没有严重损害股东或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都不构成本罪。 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1、 后者表现为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前者表现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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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公司、企业的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又侵犯了股东、社会公众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的犯罪行为损害了国家对公司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扰乱了正常的财会活动秩序,由此导致的社会公众对经济市场赖以维系的运作机制的信赖基础缺...[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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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指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和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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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欺诈发行证券罪的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一百六十条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 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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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欺诈发行证券罪的立案标准
欺诈发行证券罪立案标准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条 〔欺诈发行证券案(刑法第一百六十条)〕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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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欺诈发行证券罪的认定
欺诈发行证券罪的认定: (一)区分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企业;而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要是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打着公司的旗号,虚构公司或者假冒其他公司实施的。 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主要是通过制作虚...[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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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欺诈发行证券罪的构成要件
欺诈发行证券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资者(即股东、债权人和公众)的合法权益。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必须具有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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