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词条: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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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报复陷害罪的认定
本罪与一般打击报复行为的界限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实行打击报复,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可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但报复陷害,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其他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手段恶劣的;致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的;以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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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报复陷害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这里的民主权利是指公民的批评权、申诉权、控告和举报权。这些权利是我国公民享有的重要的民主权利,是公民行使管理国家权利的一个重要方面,受到国家法律的严格保护。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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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报复陷害罪的概念
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 中国刑法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民主权利,即公民的控告权、申诉权、批评监督权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2)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具有滥用职...[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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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的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255条之规定,犯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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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员,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行为。[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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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的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二百五十五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关法律] 《会计法》第五条第三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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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的立案标准
1、行为人有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行为; 2、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的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的。 3、表现方式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一般表现为: (1)公然进行人身伤害。表现在授意、指...[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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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的认定
本罪与报复陷害罪,存在以下区别: 1、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后者则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本罪的对象是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后者则为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 3、本罪的行为既可以利用职权实施,又可以不利用职权实施...[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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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会计、统计人员的人身权利,又侵犯了国家会计、统计管理制度。 建立严格完善的会计、统计制度,是发展国民经济的重要保证。为此,我国专门制定了《会计法》和《统计法》,要求一切会计、统计机构和人员严格履行职责,并赋予了会计、统计人员抵制违反会计法...[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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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破坏选举罪的量刑标准
犯破坏选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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