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词条:诉讼
-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 (二)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害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和国家司法权的正常行使,又侵害了当事人的相...[ 详情 ]
-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的概念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六条新增加的罪名。[ 详情 ]
-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的立案标准
本罪的入罪标准是“情节严重”。至于什么是 “情节严重”,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有待于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作出明确的界定。同时,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也应当对什么是“公开披露、报道”、“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等作出明确的规定。[ 详情 ]
-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的认定
“情节严重”,是公开披露、报道第一款规定的案件信息行为构成犯罪的条件,其具体含义可以参照第一款的规定,主要是造成信息大量公开传播、为公众所知悉给司法秩序和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以及其他与此类似的严重后果。[ 详情 ]
-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的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三百零八条之一【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泄露国家秘密的,依照本法第...[ 详情 ]
-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的量刑标准
第三百零八条之一【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泄露国家秘密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八条...[ 详情 ]
-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的构成要件
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是指公开披露、报道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六条新增加的罪名。 (一)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既包括特定的人员,如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 详情 ]
-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的概念
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是指公开披露、报道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详情 ]
-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扰乱法庭秩序罪的立案标准
扰乱法庭秩序罪以情节严重为其构成必要条件,只有严重干扰法庭秩序的行为才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才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因此,对那些扰乱法庭秩序情节不严重的,经劝阻、制止,停止实施扰乱行为的,不应认定为扰乱法庭秩序罪。[ 详情 ]
-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扰乱法庭秩序罪的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309条之规定,犯扰乱法庭秩序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详情 ]
法律FAQ-服务台:
案件委托与咨询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六,9:00-18:00
服务项目:
无罪辩护,轻罪辩护,不予起诉
法律服务:
婚姻家庭,继承与财产分割,合同商事
网站合作与反馈
微信:LawFAQ ,邮箱:LawFAQ@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