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争议的辞退、劳动争议的除名,用人单位未书面送达,但当事人知道辞退、除名的事实,时效的起算点如何认定?如当事人否认知道辞退、除名的事实,时效的起算点如何认定?
答:《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根据该项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我们的倾向性意见是,如果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其已通知劳动者领取或接受书面通知,劳动者拒绝领取或接受,且劳动者已经知道辞退、除名事实的,应以劳动者知道辞退、除名事实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 日。用人单位仅以劳动者已经知道辞退、除名事实为由主张劳动争议发生日的,不应予以支持。
如当事人否认知道辞退、除名的事实,但用人单位未书面送达,时效的起算点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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