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审判法律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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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审判
非法处置经鉴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建筑垃圾并收取建筑垃圾倾倒费用,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答疑意见:关于本问题,需区分不同情形来准确把握。 一方面,对于行为人非法处置此类建筑垃圾并收取倾倒费用的行为而未造成环境污染的,一般来说不宜认定构成非法经营罪。理由在于,无资质处置危险废物,未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如适用非法经营罪,通常情况下可能会比污染环境罪判处更重的刑罚。为避免罪...[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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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剥树皮”行为能否解释为滥伐林木罪中的“伐”?以环剥树皮的方式导致自己所有的大量林木死亡后择机伐除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答疑意见:一方面,不能将“环剥树皮”的行为方式简单理解为滥伐林木罪中的“伐”。第一,按照体系解释原理,“环剥树皮”行为不宜解释为滥伐林木罪中的“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关于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罪状描述中,非法采伐和毁坏是两种不同的违法行为。关于何为“毁坏”...[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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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二级保护植物兰草的株数与价值应当如何认定?
答疑意见:第一,兰科植物种类繁多、情况复杂,计量单位存在较大差异,有的可按“棵”或者“株”;有的难以准确区分独立植株,则按“簇”,如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兰科兰属的部分植物(以下简称兰草)。对于兰草的数量应当如何计算,目前,尚无明确标准。实践中,在涉兰草的危害国家重点...[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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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案件中,能否同时适用不同的替代性修复方式?
答疑意见: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是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主体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并使之恢复至基线状态的一种法律责任承担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原告请求修复生态环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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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植物新品种权人许可的销售行为,是否会导致该品种丧失新颖性?
答疑意见:植物新品种的新颖性判定是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中重要的基础性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九十条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十五条共同构建了植物新品种新颖性判定的规则体系,包括具备新颖性的两种情形和丧失新颖性的特殊情形。其中,依法具备新颖性的两种情形是:...[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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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中,作同一性判断时,能否以基因数据与对照样品进行对比?
答疑意见: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中,对被诉侵权繁殖材料与授权品种进行同一性判断时,原则上应以权利人通过公开合法渠道获取、来源清晰的被诉侵权繁殖材料与授权品种标准样品进行对比。如果有资质的检验机构采用符合行业标准的方法提取、保留有被诉侵权材料的基因指纹信息,其鉴定、检测环境与对照...[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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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中涉及鉴定时的对照样品(据以主张权利的授权品种样品)应当如何选择?
答疑意见:在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案件审理中,技术事实的查明是审判实践中的关键环节。对于被诉侵权物与授权品种的特征、特性是否相同,以及被诉侵权物是否系使用授权品种作为亲本生产、繁殖而来等关键技术问题的认定,往往需要依赖鉴定意见、检测报告。在鉴定、检测过程中,对照样品的选择直接影响鉴定和...[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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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实习律师参与庭审的,裁判文书应当如何表述?
答疑意见:实习律师是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由于其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尚不属于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只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才能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根据《最...[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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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律师是否可以独立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答疑意见:实习律师是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由于其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尚不属于律师。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实习人员不得独自承办律师业务,不得开展依法应以律师名义从事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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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因排期冲突等原因申请调整开庭时间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疑意见:人民法院确定案件开庭日期时,应当为律师出庭预留必要的准备时间,便利律师参与诉讼活动。“一张网”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微信小程序端和PC端)和统一办案系统具备开庭排期和冲突避让功能。在日常工作中,人民法院在确定案件开庭日期时,要充分利用该功能,优化开庭日程安排,提高排期冲突避...[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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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可以更换几次辩护人?
答疑意见:选择辩护人是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应当依法保障。但是,任何权利都不能滥用。频繁更换辩护人,会影响诉讼正常开展;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以当庭更换辩护人、当庭拒绝辩护等作为“诉讼策略”的情形,严重干扰庭审正常进行。为切实保障诉讼权利,依法维护诉讼秩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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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有时间限制吗?
问:申请再审有时间限制吗? 答:是的,若您对生效裁判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生效后六个月内提出。因《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一、三、十二、十三项规定情形申请再审,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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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向哪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问:应该向哪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答:对于小额诉讼案件的判决、裁定,您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对于其他案件,您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上一级人民法院为最高人民法院时,按照其他规定;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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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不可以申请再审?
问:哪些情况不可以申请再审? 答:您的再审申请若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 (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 若您的再审申请被驳回,或者您对经当事人申请后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三)在人民检察院对...[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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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有哪些情况可以申请再审?
问:民事案件有哪些情况可以申请再审? 答: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可以申请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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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可以停止执行吗?
问:申请再审可以停止执行吗? 答: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再审不停止执行程序。只有您的再审理由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成立,案件进入再审程序,才会中止执行程序。根据法律规定,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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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就会重新审理吗?
问:申请再审就会重新审理吗? 答:当您提交了再审申请以后,人民法院将审查您的申请理由是否足以推翻原裁判,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裁定进行再审。[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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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原刑事判决、裁定正确的刑事案件如何处理?
答: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原刑事判决、裁定正确的申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说服申诉人服判息诉。如坚持无理申诉的,可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予以驳回。[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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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限的起算日是判决生效之日还是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之日?判决生效之日至报到之日的期间,是否计入缓刑考验期限?
答疑意见:缓刑考验期限的起算日应当是判决生效之日;判决生效之日至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之日的期间,应当计入缓刑考验期限。主要考虑:其一,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据此,缓刑考验期限的起算日,应当是判决确定之日,而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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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期届满的人民陪审员能否继续参加未审结案件的审理?
答疑意见: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与法官享有同等权利。参照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案件评议前任期届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更换,重新开庭审理;合议庭已评议但案件尚未宣判时,人民陪审员任期届满的,可以继续履行审判职责到案件审结之日。实践...[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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