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宅房屋的承租使用人死亡后,其继承人之间就房屋承租使用权问题产生纠纷,形成诉讼案件,应当如何处理?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根据该项规定,公有租房承租使用人的继承人之间就公有租房承租使用权继承问题产生的纠纷,法院不应予以受理。但就公有租房共同居住人的居住使用权问题产生的纠纷,法院应当立案受理。
公有住宅的承租使用人死亡,其继承人就房屋承租使用权问题产生纠纷,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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