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是否适用于新法实施之前已经被发回过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此项规定是否同样适用于新法实施之前已经被发回过的案件? 另,按照最高法院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一书的观点,如果是因“程序原因”须发回重审的,则不应受发回一次的限制,实践中可否按此执行?

答:新民诉法关于二审案件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的规定没有例外条款,应当严格执行,且同样适用于新民诉法实施之前已经发回过的案件。最高法院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虽然提出了存在重大程序瑕疵的重审案件可以二次发回的观点,但在其正式颁行之前,还应严格按照新民诉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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