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作为诉讼主体,原告在起诉该其他组织的同时也起诉了其所隶属的法人单位,是否合适?若经法院释明后仍不放弃,判决时是两个都判还是择一判决?
答:持有营业执照的“其他组织”具备独立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应诉,但因其没有独立的财产,不能仅以自身管理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如果原告同时起诉该“其他组织”及其所属法人单位,通常应当判决该“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可以判决其所属法人单位承担共同责任或补充责任。 如果上述“其他组织”为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则应当判决该“其他组织”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没有营业执照的“其他组织”不具备独立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应诉,相应的民事责任应由其设立单位承担。如果原告经释明后坚持起诉该“其他组织”,应驳回其起诉。
在起诉该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的同时也起诉了其所隶属的法人单位,是否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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