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轮换工系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用工制度,不能依据现行劳动法律制度来调整和评价历史遗留的用工关系。而应根据1984年国务院颁布的《矿山企业实行农民轮换工制度试行条例》、1991年颁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来认定。对农民轮换工的身份性质认定应遵照当时的相关政策予以解决,在此期间形成的劳动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
特定历史时期的用工关系如农民轮换工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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