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意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传销组织的获利方案是固定的、公开的,参加者明知自己是基于下线获利,其加入传销组织的决定性因素是利益诱惑。参加者与传销组织之间是共生关系,参加者依托传销组织牟取非法利益抽成,传销组织依赖于传销人员发展下线而不断壮大,任何一名参加传销的人员均对传销组织的壮大起到了作用。因此,传销组织中一般参加人员的诉讼地位,既不同于诈骗罪的被害人,也不同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参加人,不应以“被害人”身份参加到诉讼中。
咨询人: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 石明辉
答疑专家: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陈 旭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传销组织的一般参加人员可否作为“被害人”参加诉讼?
1.本站转载的稿件都会标注作者和来源,所分享内容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如侵权联系 微信: LawFAQ 删除;
2.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保留链接“法律FAQ”:https://www.lawfaq.cn
法律FAQ-服务台:
案件委托与咨询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六,9:00-18:00
服务项目:
无罪辩护,轻罪辩护,不予起诉
法律服务:
婚姻家庭,继承与财产分割,合同商事
网站合作与反馈
微信:LawFAQ ,邮箱:LawFAQ@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