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如何加强日常安全防范管理?

反间谍法》第19条规定,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事项、场所、载体等的日常安全防范管理,采取隔离加固、封闭管理、设置警戒等反间谍物理防范措施。

保守国家秘密法》第28条规定,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1)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2)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3)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4)寄递、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5)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6)其他违反国家秘密载体保密规定的行为。

《保守国家秘密法》第29条规定,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禁止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保守国家秘密法》第31条规定,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信息系统、信息设备的保密管理,建设保密自监管设施,及时发现并处置安全保密风险隐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1)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将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2)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3)使用非涉密信息系统、非涉密信息设备存储或者处理国家秘密;(4)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5)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信息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6)其他违反信息系统、信息设备保密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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