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业汇票线上签收并选择“线下清算”后,承兑人未全部付款,持票人是否丧失对前手其他背书人的追索权?

答疑意见:票据属于文义证券,具有要式性、文义性,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以票据上的记载为准。票据法第二十六条等多个条文体现了票据的要式性和文义性。坚持票据的文义性,有利于解决票据流通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简化流通方式,强化付款保证,提升融通安全。虽然电子票据产生于票据法颁布之后,但其相对传统纸票而言只是发展而非颠覆,票据行为形式虽有所变化,但规则和原则未发生改变,仍应遵循票据文义性的要求。判断票据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仍然要以电子票据系统记载的各项信息为事实基础。

电子商业汇票的持票人线上提示付款后,承兑人线上进行了签收,双方协商选择了系统中的“线下清算”方式,票据状态显示“已结清”。在此情况下,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关于清算方式和票据状态的记载明确、清晰,足以让票据其他当事人对该票据系统的记载信息产生信赖,可据此对票据权利义务进行确认。故虽然承兑人线下实际未付款,持票人实际未获得全额清偿,但因票据状态显示已结清,相关操作获得了持票人的认可,持票人票据权利可视为已实现。为维护票据关系所承载的交易安全,持票人再向原票据债务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持票人可按照线下清偿协议相关约定主张权利。

咨询人: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张 竞
答疑专家: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  张小洁

票据
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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