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笔录签字时,可以要求修改我的部分表述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当事人对笔录中自己陈述部分发现有遗漏或记录有误的,有权申请修改。
庭审笔录签字时,可以要求修改我的部分表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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