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时效
问:什么是诉讼时效?如何适用?
答: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有权提出拒绝履行的抗辩的法律制度。应当注意,诉讼时效不影响您起诉的权利,在对方当事人未抗辩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会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若您起诉时,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对方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但是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以后,对方又以书面等形式有同意履行的表示,则他不能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不履行义务抗辩。如果对方已经自愿履行,也不能以诉讼时效为由请求您返还已经履行的部分。
问:诉讼时效应当如何计算?有多长时间?
答:根据《民法典》第188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民法典》及其他民事特别法有其他规定的,依照其他规定。比如说,《民法典》第594条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应当注意的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问:诉讼时效可以停止或者重新起算吗?
答:【诉讼时效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发生以下情况而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这些原因消除以后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诉讼时效中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问:哪些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答: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提示:
1.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3.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二、诉讼的主要法定期间
下面向您介绍民事诉讼的主要法定期间。
【诉前保全后起诉期限】若您在提起诉讼前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则需要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以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过期的,人民法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上诉期限】除按照法律规定一审终审的案件外,若您对第一审判决不服,有权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民事和行政判决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民事和行政裁定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刑事判决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刑事裁定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期限均从文书送达后的第二日起算。
【申请执行期间】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申请执行复议期限】若您对有关执行行为的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期限】若您对有关执行标的的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再审期限】若您对生效裁判申请再审,应当在裁判生效后六个月内提出。因《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一、三、十二、十三项规定情形申请再审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三、期间的计算
问:民事诉讼中如何计算时间?
答: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应按照《民法典》规定的如下方式计算相应的期间。
【起算】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结束】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诉讼时效与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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