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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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技术复杂的特大桥梁、特长隧道不得少于28日其他公路工程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二条 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当报交通部备案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交通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内容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后的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及时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如需对已出售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应当按照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备案。

对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设定标底的可自行编制标底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编制标底。

标底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规定并应当控制在批准的概算以内。

招标人应当采取措施在开标前做好标底的保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结果报交通部备案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结果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六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公路工程施工单位。

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具有承担所投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第二十七条 两个以上施工单位可以组成联合体参加公路工程施工投标。联合体各成员单位都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应资质条件。由同一专业施工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公路工程施工投标的单位应当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注明并提交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共同签订的联合体协议。

联合体协议应当明确主办人及成员单位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按时参加招标人主持召开的标前会并勘察现场。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三十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向招标人提交分包计划并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单位的资质应当与其承担的工程规模标准相适应。

第三十一条 投标文件中投标书及投标书附录、投标报价部分应当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印章其他部分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签署。

投标文件应当由投标人密封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送达招标人。

第三十二条 投标文件按照要求送达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如需撤回或者修改投标文件应当以正式函件提出并作出说明。

修改投标文件的函件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形式要求、密封方式、送达时间适用对投标文件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对投标人按时送达并符合密封要求的投标文件应当签收并妥善保存。

招标人不得接受未按照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及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与其他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不得采取贿赂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投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五条 开标时间应当与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一致。

开标地点应当是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十六条 开标应当公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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