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暂无信息

【颁布文号】:暂无信息

【效力级别】:暂无信息

【时  效  性】: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暂无信息

【执行时间】:暂无信息

(三)涉及的股东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九条 期货公司变更股权,有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情形的,应当提交下列相关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关于变更股权的决议文件;

(三)股权转让或者变更出资合同,以及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书;

(四)所涉及股东的基本情况报告、变更后期货公司股东股权背景情况图以及期货公司关于变更后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期货公司是否为股权受让方提供任何形式财务支持的情况说明;

(五)所涉及股东的股东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做出的相关决议;

(六)所涉及股东的审计报告或者个人金融资产证明;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期货公司单个境外股东的持股比例或者有关联关系的境外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增加到5%以上的,还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境外股东的章程、营业执照或者注册证书和相关业务资格证书复印件;

(二)境外股东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相关监管机构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机构出具的关于其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第(五)项与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条件的说明函。期货公司发生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以外的股权变更,应当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备下列书面材料:

(一)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情况报告;

(二)股权受让方相关背景材料;

(三)股权背景情况图;

(四)股权变更相关文件;

(五)公司章程、准予变更登记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期货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应当具备任职资格。期货公司应当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关于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文件;

(三)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证明;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期货公司变更住所,应当妥善处理客户资产,拟迁入的住所和拟使用的设施应当符合业务需要。期货公司在中国证监会不同派出机构辖区变更住所的,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

(二)近2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三)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期货公司变更住所,应当向拟迁入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拟变更后的住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相关消防合格证明材料;

(三)客户资产处理情况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期货公司可以设立营业部、分公司等分支机构。期货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规定并有效执行;

(二)申请日前3个月符合风险监管指标标准;

(三)符合有关客户资产保护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规定;

(四)未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近1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五)具有符合业务发展需要的分支机构设立方案;

(六)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期货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本文网址:https://www.lawfaq.cn/law/16-345-1.html

1.本站转载的稿件都会标注作者和来源,所分享内容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如侵权联系 QQ:2122654 删除;
2.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保留链接“法律FAQ”:https://www.lawfaq.cn

法律咨询/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