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实施细则(试行)

【颁布单位】:石油工业部(已变更)

【颁布文号】:暂无信息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颁布时间】:1987-03-09

【执行时间】:1987-04-30

(六)产品要有详细的使用说明书。说明书内容包括:产品适用范围、技术经济参数、质量分等主要指标、基本结构、原理介绍、安装、使用及维修方法、产品保修期限等。电器产品要附有线路图。

(七)提供随机工具、备品备件以及必要的随机文件。装箱单要帐物相符。

(八)产品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剧毒、危险、易碎、怕压、需防潮、不准倒置、易燃易爆的产品,在内外包装上都要有明显的标志和储运注意事项。产品的包装必须注明实际重量(净重和毛重),商标、分等分级标记、尺寸及起吊重心等。

(九)符合国家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计量等法规的要求。

第十三条 在产品保修期限内用户发现产品质量不符合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或无保修期产品产生质量问题者,责任确属生产企业的,由产品经销企业(含生产企业自销)包修、包换、包退和赔偿实际经济损失(以下简称“三包一赔”)。“三包一赔”的原则为谁销售谁负责处理。在产品保修期限内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产品的一般零部件、原器件失效,更换后即能达到标准要求的,应及时负责修复;

(二)产品的主要零部件、元器件失效,不能修复的,应及时负责更换符合标准要求的零部件;

(三)产品因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主要性能不符合质量标准,用户要求退货的,应负责退还货款。产品往返运输费用由生产企业负责;

(四)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负责赔偿实际经济损失;

(五)生产企业必须与经销企业或用户签订明确的“三包一赔”合同,向经销企业或用户提供足够的备品备件以及必要的技术服务;

(六)成套产品发生质量问题时,由主机厂负责处理。辅机厂、配套厂应对提供的产品质量负责。主机厂与配套厂、辅机厂应订立明确的“三包一赔”合同。

第十四条 产品由生产企业或经销企业直接运交用户的,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储运,如因储运造成产品损伤,由承运企业负责赔偿。由国家有关承储、承运企业负责储运的产品,因储运造成产品损伤的按《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产品经销企业的质量责任

第十五条 所有经销石油工业各项产品的企业(包括成套承包、单项承包、出口公司、石油产品经销部门等),在与生产企业签订产品合同时,必须明确“三包一赔”要求。产品进货时必须进行验收,以明确双方的责任。经销企业出销的石油工业各项产品必须符合本细则第十七条、第十二条规定。

第四章 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生产企业的质量检验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真正起到基层质量监督机构的作用。

第十七条 部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和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产品进行经常性和突击性的监督和抽查,并定期公布抽查结果。生产企业或经销企业必须如实提供抽查样品,并在工作中提供方便。

从生产企业或用户、经销企业抽取的样品,在样品测试完毕后,检测单位要如数(或扣除合理消耗)退还给提供样品的单位(合理消耗部分由生产企业承担)。

第十八条 国家重点工程的用户可派出监造人员进行驻生产企业进行监造。生产企业对为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提供的产品实行派驻工地总代表服务制度,搞好现场服务。

用户如需要生产企业到现场安装调试,应在签订产品经济合同时,签订附加的安装调试合同。

第五章 产品质量责任争议的处理

第十九条 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争议时,但有经济合同的按《经济合同法》的规定执行,没有经济合同的,争议的任何一方都可提请石油工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中心城市石化工业的质量监督机构或标准化管理部门等调解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对产品质量的技术检验数据有争议时,当事人可委托石油工业的质量监督检测机构进行仲裁检验,质量检测机构应对提供的仲裁检验数据负责。检测费用由委托者按石油工业部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检测费用标准支付,争议解决后由责任方承付。


本文网址:https://www.lawfaq.cn/law/16-387-1.html

1.本站转载的稿件都会标注作者和来源,所分享内容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如侵权联系 QQ:2122654 删除;
2.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保留链接“法律FAQ”:https://www.lawfaq.cn

法律咨询/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