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颁布单位】:中国科学院,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

【颁布文号】:暂无信息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颁布时间】:1986-02-28

【执行时间】:1986-02-28

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技术人员是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中科学技术研究、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实验技术队伍的建设,鼓励实验技术人员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及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努力完成职工作,根据实验技术工作的特点,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技术职务是在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研究室、实验室等部门中,为配合科学技术研究、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而设置的。有明确的职责、限额和任期。实验技术职务实行聘任或任命制度。

第三条 实验技术职务名称为:

实验员

助理实验师

实验师

高级实验师

实验员、助理实验师为初级实验技术职务;

实验师为中级实验技术职务;

高级实验师为高级实验技术职务。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四条 凡受聘担任实验技术职务的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献身于科学、教育事业的精神。

第五条 应聘担任实验技术职务的人员,必须具有中专(高中)以上学历,必须履行相应的职责,并能按质按量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第六条 各级实验技术职务的任职条件

一、实验员

大专、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高中毕业,从事实验技术工作二年以上,并已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基础知识;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聘任为实验员:

1.了解与本门业务有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初步掌握常规的实验工作原理、方法和步骤;

2.能正确使用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仪器设备,在有关人员的指导下,能够完成一般的实验任务。

二、助理实验师

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三年制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实验员职务一年以上,二年制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实验员职务二年以上;中专(高中)毕业,担任实验员职务四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聘任为助理实验师:

1.基本掌握与本门业务有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掌握常规实验工作原理、方法和步骤;

2.能熟练地使用与实验工作有关的仪器设备,并了解其原理和性能,对一般仪器设备具有初步维修的技能;

3.参加过一定数量的实验工作,能初步独立地制定实验方案,提供准确的实验数据和结果,较好地完成实验任务,写出实验报告。

三、实验师

大学本科、专科毕业,担任助理实验师职务四年以上;中专(高中)毕业,担任助理实验师职务五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聘任为实验师:

1.掌握与本门业务有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具有独立设计实验方案,创造实验条件的能力。有娴熟的实验技能、技巧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2.能够对与实验工作有关的仪器设备,进行维护检修和排除故障;

3.独立地完成过一定数量的较复杂的实验任务,并写出较高水平的实验报告,为科研教学工作提供高水平的服务。对改进实验技术取得过较好的成绩;

4.能够阅读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一门外文资料。

四、高级实验师

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实验师职务五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实验师职务六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聘任为高级实验师:

1.具有本癯业务扎实的专业知识,熟悉本门业务国内外的实验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组织和指导大型实验技术工作以及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能力;

2.对实验技术和仪器设备的改进方面,或在引进的技术和设备的使用、改造方面,做出了显著的成绩;或在组织实验工作和培养实验技术人员方面有突出的成就,写出过高水平的实验报告;

3.能熟练地阅读一门外文专业书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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