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颁布单位】:中国科学院,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

【颁布文号】:暂无信息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颁布时间】:1986-02-28

【执行时间】:1986-02-28

第七条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根据本单位实验技术工作的需要和实验技术人员的具体情况,按照上述任职条件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

第八条 在实验技术工作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人员,聘任实验技术职务时,可不受上述学历和资历的限制。

第三章 职责

第九条 实验技术职务的职责

一、实验员

了解本实验室有关的实验原理和实验技术,在有关人员的指导下,完成科学研究实验、教学实验的准备工作和辅助工作,初步掌握常规的实验工作方法和步骤,承担本实验室的部分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或其他具体工作。

二、助理实验师

基本掌握本实验室有关的实验原理和实验技术,较熟练地掌握本实验室各种仪器设备,能对一般仪器设备的故障进行诊断和维修,承担比较复杂精密仪器设备的技术管理,负责承担并较好地完成实验任务,写出实验报告。承担实验室某一方面的管理工作。

三、实验师

掌握本实验室有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独立地创造或改善某些实验技术条件,根据学术负责人的设想和要求,设计、加工特殊的实验装置或零部件,改进有关仪器设备的性能指导,负责精密仪器大型设备的调试、维护、检修和故障的排除,写出较高水平的实验报告,指导和培养初级实验技术人员的工作。

四、高级实验师

熟悉本学科领域国内外实验技术动态,组织和领导本学科的重大实验工作,写出高水平的实验报告或论文,解决实验工作中出现的关键性技术问题,指导和培养中、初级实验技术人员。

第四章 评审、聘任或任命

第十条 实验技术人员作出条件评审工作,由科学技术研究机构、高等学校的研究职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在评审实验技术职务时,评审委员会应吸收一定数量的有较高水平的实验技术人员参加,必要时科学技术研究机构、高等学校也可组成实验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实验技术职务的任职条件评审工作。

评审及聘任工作分别参照《自然科学研究职务试行条例》、《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级实验技术人员的聘任或任命都必须经过评审委员会确认任职资格后,按聘任或任命权限,由行政领导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聘任或任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受聘担任实验技术职务人员的工资,按国家规定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本条例解释权在中国科学院、国家教育委员会。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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