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系统实验动物管理暂行条例

【颁布单位】:卫生部(已撤销)

【颁布文号】:暂无信息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颁布时间】:1983-11-27

【执行时间】:1983-11-27

8.禁止非繁殖动物室的人员进入繁殖室。

第三章 实验动物的工作人员

第七条 根据实验动物室的不同规模和不同工作性质,配备一定数量饲养员和少数不同专业的科技人员如兽医、病理、微生物、卫生学、生理、生化、遗传、育种等人员,在一个有一定规模的实验动物繁殖室内,其负责人中必须有1―2人是从事实验动物的专业人员。

1.实验动物的工作人员必须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水平,定期组织业务学习和经验技术交流。努力掌握现代实验动物学知识和技术。

2.动物室技术工作人员的职称按卫生部规定的技术职称条件考核晋级: 技工、 技士、技师、主管技师、副主任技师和主任技师。

3.技工应具有初中以上的文化程度,并经过三个月以上的实验动物专业的培训,懂得动物学、微生物学和饲养技术的一般知识。

4.实验动物工作人员应带头遵守动物室的一切规章制度,工作操作守则(操作规程另定)。

5.实验动物工作人员应每年体检一次。如有传染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肠道传染病和带菌者,传染性皮肤病者应调换工作。

6.对人畜共患的动物的传染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工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7.切实保障实验动物工作人员的健康,应给予必要的劳动保护和与医护人员一样享受同等医疗保健津贴。

8.保持动物室工作人员的稳定性,不宜随意调动。

9.动物室工作人员应随时检查动物健康情况,如有异常应及时报告。

10.外来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动物室,如因参观学习而必须进去,须经业务领导同意并在指导下进入。

第四章 实验动物的要求

第八条 常用实验动物的品种按国际通用品种:

小鼠: NIH,C3 H,BALB/C,615津白1,津白2。

大鼠: Wistar S.D.

豚鼠: Dunkin Hartley。

家兔: 新西兰家兔,日本大耳白。

地鼠: 金黄地鼠。

1985年使用以上品种品系。1986年起最低要求使用封闭群动物。

1.可按科研要求繁殖饲养特种的实验动物品种品系。

2. 科研、检定要求使用同一来源生产的动物,各次试验应注明来源。

3.外购实验动物逐步做到从实验动物中心或繁殖场购进。勿用来源不明的实验动物。

第九条 鼓励实验动物的科技和繁育人员,选育出我国实验动物的新品种和新品系,同时开发我国丰富的野生动物资源,定向驯化和培育成为实验动物。对作出成果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引进国外动物之前,必须先对提供单位进行了解,作好准备后才能引进。引进后必须经过2周以上的检疫期,检查病原微生物,证明健康无病后才能使用。

1.国外引进实验动物应具有遗传背景,动物检查证明,品系的全名等资料。

2.各单位由国外引进实验动物后,应向卫生部委托的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实验动物中心登记。由中心定期向有关单位公布交流,以避免重复引进造成浪费及混乱。在必要时可请有繁殖条件的单位扩大生产,以便供应其他单位使用(原种)。

第五章 实验动物的检疫和传染病的控制及处理

第十一条 凡外来实验动物至少要经过2周以上的隔离检疫,以防传染病的侵入。外观无病征(必要时作相应的实验室检查阴性者)方能进入饲养繁殖室。

第十二条 动物发生疾病死亡应及时进行病理尸检或具他实验室的检查,作出诊断,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报告负责人及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有病动物不准作动物试验,发生传染病时,原则上全部销毁。房屋、用具、笼架、垫料、衣帽鞋等必须进行彻底消毒,动物室封锁一定时间后才能使用。


本文网址:https://www.lawfaq.cn/law/16-391-1.html

1.本站转载的稿件都会标注作者和来源,所分享内容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如侵权联系 QQ:2122654 删除;
2.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保留链接“法律FAQ”:https://www.lawfaq.cn

法律咨询/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