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系统实验动物管理暂行条例

【颁布单位】:卫生部(已撤销)

【颁布文号】:暂无信息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颁布时间】:1983-11-27

【执行时间】:1983-11-27

第十四条 实验动物发生烈性传染病流行时,应立即上报卫生部实验动物检定中心,同时采取严格的隔离消毒措施,以免传染病的蔓延。如有拖延或隐瞒不报者,所在单位要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实验动物的检疫由实验动物检定中心制定。

第六章 饲料和饲喂

第十六条 为了保障实验动物的营养和健康,保证动物的质量,必须供应实验动物全价饲料。根据实验动物品种和实验不同,各种动物饲料必须有严格的配方,按一定操作规程加工制成成品。

1.饲料原料应为优质的,不能使用发霉变质的粮食。防止野鼠、昆虫、化学药品和农药的污染。成品应放在塑料桶内,最长不宜超过2个月。置于低温储藏库内,可适当延长保存期。

2.逐步推广使用颗粒饲料以代替直接饲喂粮食和青绿饲料。

3.新鲜饲料,如水果、牛奶、牛肉必须冷藏(4℃―8℃),新鲜蔬菜必须洗净,凉干后再用。

4.饮水必须符合城市饮水卫生的标准。水瓶定期消毒,防止堵塞或水管过大漏水。

5.必须定时定量饲喂实验动物,禁用残羹作为实验动物饲料。

第七章 实验动物的供应

第十七条 经上级主管部门和实验动物检定部门的检查确定的实验动物中心或繁殖场,提供保质保量的实验动物。

1.提供的方法可采用签定合同,双方互相保证,按计划供应。

2.实验动物的原种供应必须事先商定,按双方协议供应。

3.实验动物的远途运输供应,必须解决好运输笼具,特别无菌动物及SPF动物的无菌状况必须保证。

第八章 实验动物检定中心

第十八条 卫生部确定卫生部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为实验动物检定中心 ( 简称检定中心)是卫生部领导的一个实验动物检定机构。

1.指导和帮助卫生部系统所属的实验动物的单位进行实验动物微生物监测,遗传监测和环境饲料污染的监测,确保实验动物的质量。

2.定期抽查实验动物,发出检查报告。帮助基层单位采取积极措施提高动物质量。

3.接受各单位申请监测要求,作出监测报告。

4.接受咨询,收集实验动物监侧资料进行分析,提出预防的措施。

5.监测并指导各单位饲养合格的标准化的实验动物。

6.为了加强管理提高实验动物的质量,逐步达到标准化,卫生部决定在北京、上海两地试行合格证,北京由检定中心和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实验动物中心共同负责。上海由卫生部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实验动物中心和上海市卫生防疫站负责。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实验动物的繁殖、饲养、供应和实验动物房应根据本实验动物管理暂行条例,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和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积累经验,建立一套完善的实验动物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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