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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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效  性】: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暂无信息

【执行时间】:暂无信息

四、未按合同规定供应包装物的,交货日期得予顺延,同时应按本条第五款规定,向供方偿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因此而使供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根据实际情况赔偿其损失,如不能按合同规定提供包装时,应按本条第一款处理,或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

五、未按合同规定期限付款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供方偿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

六、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预购合同的,无权收回未履行部分的预付定金。

七、承担因错填或临时改变到货地点而多支付的一切费用。

自办托运的产品,由于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人)而造成损失,属于承运部门责任的,由需方按国家有关货物运输规定向承运部门要求赔偿损失。

八、在合同规定的验收期限内,未进行验收或验收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可视为默认。

九、被拒收的一般产品,在代保管期间,必须按原包装妥善保管保养,不得动用。一经动用即视为接收,应按期向供方付款,如不按期付款,则应按延期付款处理。对被拒收的易腐烂变质的产品及鲜活产品,供方应允许需方在取得有关部门同意后,及时就地处理。

关联法规:立法、司法解释(3)条

第十九条违约金或赔偿金,应在当事人双方商定的日期内或由有关部门确定责任后十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任何一方均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第二十条违约金、赔偿金的支付,已实行利改税的企业,应在缴纳所得税后国家规定的企业留利中开支;没有实行利改税的企业,应在企业基金、利润留成或盈亏包干分成中开支。违约金和赔偿金均不得计入成本(费用)和营业外支出,不得挤占应当上缴财政的收入。行政、事业单位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一律在单位的预算包干节余经费和预算外资金中支付,不得挤入经费中报销。依法对个人的罚款,一律不得用公款报销。

违约金和赔偿金收入,应用于弥补未能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二十一条 合同当事人双方发生纠纷时,首先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购销结合合同涉及工矿产品的,应按《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办理。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颁发的有关农副产品购销合同的规定与本条例有抵触者,应按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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