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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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效  性】:暂无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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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时间】:暂无信息

注释

物项1.2.包括反应堆压力容器的顶板,它是工厂预制的压力容器的主要部件。

反应堆内部件(例如堆芯用支承柱和板及其他容器内部件、控制棒导管、热屏蔽层、挡板、堆芯栅格板、扩散板等)通常由反应堆供应商提供。在某些情况下,制造压力容器时也包括制造某些内部支承构件。这些物项对于反应堆运行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因此对反应堆供应商的保证和责任)非常关键,因此它们的供应通常不是在反应堆本身的基本供应安排以外。因此,虽然不一定认为单独供应这些专门设计和制造的独特的、关键的、大型和昂贵的物项被排除在考虑的范围之外,但认为这种供应方式未必可能。

1.3.反应堆燃料装卸机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对上述1.1.定义的核反应堆插入或从中取出燃料,能进行负载操作或利用技术上先进的定位或准直装置以便允许进行复杂的停堆装料操作(例如通常不可能直接观察或接近燃料的操作)的操作设备。

1.4.反应堆控制棒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控制上述1.1.定义的核反应堆的反应速率的一种棒。

注释

此物项除了吸收中子的部件外还包括该部件所用支承结构或悬吊结构(如分开供应的话)。

1.5.反应堆压力管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容纳上述1.1.定义的反应堆的燃料元件和一次冷却剂的压力管,工作压力超过5.1兆帕(740磅/平方英寸)。

1.6.锆管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上述1.1.定义的反应堆中在任何12个月期间数量超过500公斤,而且其中铪与锆之重量比低于1∶500的锆金属和合金管或管组件。

1.7.一次冷却剂泵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循环上述1.1.定义的核反应堆用一次冷却剂的泵。

注释

专门设计和制造的泵可包括防止一次冷却剂渗漏的精密密封或多种密封的系统、全密封驱动泵,及有惯性质量系统的泵。这一定义包括鉴定为NC?1或相当标准的泵。

2.反应堆用非核材料

2.1.氘和重水

任何一个收货国在任何12个月期间内收到的供上述1.1.定义的核反应堆用,数量超过200公斤氘原子的氘、重水(氧化氘)以及氘与氢原子之比超过1∶5000的任何其他氘化物。

2.2.核级石墨

任一收货国在任何12个月期间内收到供上述1.1.定义的核反应堆用的数量超过3×104公斤(30公吨),纯度高于百万分之五硼当量,密度大于1.50克/立方厘米的石墨。

3.辐照燃料元件后处理厂以及专门为其设计或制造的设备

按语

辐照核燃料经后处理能从强放射性裂变产物以及其他超铀元素中分离钚和铀。有各种技术工艺流程能够实现这种分离。但是,多年来,“普雷克斯”已成为最普遍采用和接受的工艺流程。“普雷克斯”流程包括:将辐照核燃料溶解在硝酸中,接着通过利用磷酸三丁酯与一种有机稀释剂的混合剂的溶剂萃取法分离铀、钚和裂变产物。

各种“普雷克斯”设施具有彼此相似的工艺功能,包括:辐照燃料元件的切割、燃料溶解、溶剂萃取和工艺液流的贮存。还可能有种种设备,用于:使硝酸铀酰热脱硝,把硝酸钚转化成氧化钚或金属钚,以及把裂变产物的废液处理成适合于长期贮存或处置的形式。但是,执行这些功能的设备的类型和结构在各种“普雷克斯”设施间可能不同,原因有几个,其中包括需要后处理的辐照核燃料的类型和数量、打算对回收材料的处理和设施设计时所考虑的安全和维修原则。

一个“辐照燃料元件后处理厂”包括通常直接接触和直接控制辐照燃料和主要核材料以及裂变产物工艺液流的设备和部件。

可以通过采取的各种避免临界(例如通过几何形状)、辐射照射(例如通过屏蔽)和毒性危险(例如通过安全壳)的措施来确定这些过程,包括钚转换和钚金属生产的完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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