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颁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颁布文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颁布时间】:2017-07-26

【执行时间】:2017-08-31

(二十二)研究开始日期,指专题负责人签字批准试验方案的日期。

(二十三)研究完成日期,指专题负责人签字批准总结报告的日期。

(二十四)计算机化系统,指由计算机控制的一组硬件与软件,共同执行一个或者一组特定的功能。

(二十五)验证,指证明某流程能够持续满足预期目的和质量属性的活动。

(二十六)电子数据,指任何以电子形式表现的文本、图表、数据、声音、图像等信息,由计算机化系统来完成其建立、修改、备份、维护、归档、检索或者分发。

(二十七)电子签名,指用于代替手写签名的一组计算机代码,与手写签名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二十八)稽查轨迹,指按照时间顺序对系统活动进行连续记录,该记录足以重建、回顾、检查系统活动的过程,以便于掌握可能影响最终结果的活动及操作环境的改变。

(二十九)同行评议,指为保证数据质量而采用的一种复核程序,由同一领域的其他专家学者对研究者的研究计划或者结果进行评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研究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组织管理体系,配备机构负责人、质量保证部门和相应的工作人员。

第六条 研究机构的工作人员至少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接受过与其工作相关的教育或者专业培训,具备所承担工作需要的知识、工作经验和业务能力;

(二)掌握本规范中与其工作相关的要求,并严格执行;

(三)严格执行与所承担工作有关的标准操作规程,对研究中发生的偏离标准操作规程的情况应当及时记录并向专题负责人或者主要研究者书面报告;

(四)严格执行试验方案的要求,及时、准确、清楚地记录原始数据,并对原始数据的质量负责,对研究中发生的偏离试验方案的情况应当及时记录并向专题负责人或者主要研究者书面报告;

(五)根据工作岗位的需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工作人员的安全风险,同时确保受试物、对照品和实验系统不受化学性、生物性或者放射性污染;

(六)定期进行体检,出现健康问题时,为确保研究的质量,应当避免参与可能影响研究的工作。

第七条 机构负责人全面负责本研究机构的运行管理,至少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保研究机构的运行管理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二)确保研究机构具有足够数量、具备资质的人员,以及符合本规范要求的设施、仪器设备及材料,以保证研究项目及时、正常地运行;

(三)确保建立工作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培训情况、岗位描述等资料,并归档保存、及时更新;

(四)确保工作人员清楚地理解自己的职责及所承担的工作内容,如有必要应当提供与这些工作相关的培训;

(五)确保建立适当的、符合技术要求的标准操作规程,并确保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标准操作规程,所有新建和修改后的标准操作规程需经机构负责人签字批准方可生效,其原始文件作为档案进行保存;

(六)确保在研究机构内制定质量保证计划,由独立的质量保证人员执行,并确保其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履行质量保证职责;

(七)确保制定主计划表并及时进行更新,确保定期对主计划表归档保存,主计划表应当至少包括研究名称或者代号、受试物名称或者代号、实验系统、研究类型、研究开始时间、研究状态、专题负责人姓名、委托方,涉及多场所研究时,还应当包括分研究场所及主要研究者的信息,以便掌握研究机构内所有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工作的进展及资源分配情况;

(八)确保在研究开始前为每个试验指定一名具有适当资质、经验和培训经历的专题负责人,专题负责人的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予以记录;

(九)作为分研究场所的机构负责人,在多场所研究的情况下,应当指定一名具有适当资质、经验和培训经历的主要研究者负责相应的试验工作,主要研究者的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予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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