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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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交易市场秩序,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保障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的开办、经营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是指由市场开办者提供固定的场地、设施,进行经营管理,有若干经营者集中在场内独立对生产资料、生活资料从事现货交易的场所。

本办法所称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设立,从事市场经营管理,通过提供场地、设施以及服务,吸纳商品经营者入场经营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市场内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商品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场的规划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的主体资格;依法监督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经营活动,查处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受理消费者投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商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市场规划,指导市场建设和升级改造。

公安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市场的治安、消防管理,根据市场规模和治安、消防需要,督促市场开办者建立、健全治安、消防管理制度,履行管理职责。

质监部门负责市场计量监督工作,管理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工作,依法查处市场内的计量违法行为。

食药部门负责市场内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督促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向消费者公示食品、药品安全信息。

价格部门负责督促市场落实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制度;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安监部门依法落实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能,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市场周边占道经营、店外店等违法行为;督促市场开办者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场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市场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或加入商会、行业协会,实施行业自律管理。

第二章 市场开办

第七条 市场的选址、建设应当符合市场规划,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营性土地政策和市场建设规范。

第八条 开办市场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市场招商、市场广告宣传等经营活动。

第九条 市场开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市场开业前,市场建筑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部门验收合格;市场设施和场所应当经消防部门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或者经消防设计备案并经消防安全检测合格;

(二)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依法经农业部门考核合格或者取得质监部门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配备检测设备,或者委托有资质的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进行抽查检测;

(三)经营活禽的市场,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市场应当建立健全与市场规模和主营商品性质相应的消防、安全、环保、卫生以及必要的配套服务设施。

第三章 市场开办者

第十一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立市场服务管理机构或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场服务管理企业对市场进行服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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