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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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变农贸市场用途的,应当限期恢复;拒不恢复的,依照本办法查处。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农贸市场,应当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农贸市场建设规范和升级改造基本标准。

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的农贸市场应当在市政府确定的期限内按照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基本标准进行改造和完善。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农贸市场,应当配套建设停车场、公共卫生设施等项目,并与主体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农贸市场禁止分割转让。擅自将农贸市场分割转让的,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第三章 市场开办

第十八条 企业、其他组织、公民和境外投资者,可申请开办农贸市场。

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商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农贸市场摊位、店铺的招商招租和开业。

第十九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公示制度。在农贸市场入口处等显眼位置设置公示栏,公布市场开办者名称、管理人员及其分工、市场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用农产品检测结果、健康教育等事项。

鼓励市场开办者设立自检室,对入场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检测。

第二十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根据便民利民原则,按照市场布局设计和国家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划行归市,设置入场经营的商品区域和市场摊位。

第二十一条 经营熟食制品的区域应当按照生熟分开的原则设置。

熟食档应当设置预进间和售卖间,待加工食品和直接入口食品分开存放,并配备防尘、防蝇、防鼠等设施和洗涤、消毒等卫生器具。

第二十二条 活禽经营限制区按规定实行活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

在其他区域内,有活禽入场经营的农贸市场应当按规定设立相对独立的鲜活家禽经营区域,实行封闭式屠宰加工,建立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配备相应设施设备。活禽销售区、宰杀区、消费者之间应当物理隔离。

不具备活禽经营及屠宰条件的农贸市场,不允许活禽入场销售。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农贸市场内屠宰家畜。家畜屠宰加工场所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

第二十四条 经营活鱼及冰鲜水产的区域,场地设施应当按照标准要求进行设置,防止蓄水外溢。

不具备蓄水条件,出现蓄水外溢的,不得蓄水经营活鱼及冰鲜水产。

第二十五条 经营泡菜等腌制食品的区域,应当独立设置滤水、排水设施,防止污水外溢。

第二十六条 市场开办者不得为入场经营者无照经营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提供场地、保管、仓储、运输等条件。

第二十七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承担经营秩序、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和建筑安全的管理责任,负责市场内相关配套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更新改造,保证相关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第二十八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环境卫生、计量管理、消费纠纷处理、治安以及消防等日常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

第二十九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入场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就食品安全、环境卫生、场内秩序、经营范围、经营规范、计量活动、场地安排、收费标准、市场退出等方面作出约定。

市场开办者应当对自产自销农产品的农民进行登记管理。

第三十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入场经营者营业执照、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三十一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指导、督促入场经营者建立并执行食品及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帐、不合格商品退市、商品质量保障等制度。

第三十二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入场经营的食品及食用农产品的票证,定期检查其经营环境和条件,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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