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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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效  性】:暂无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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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时间】:暂无信息

第七十七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燃气,是指供给居民生活、公共建筑和工业企业生产作燃料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和其他气体燃料;

(二)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的生产、贮存、输配设施和设备;

(三)高层建筑,是指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

(四)燃气工程,是指燃气的生产、贮存、输配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但不包括为维修和抢修而进行的临时性工程;

(五)燃气燃烧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器具。

(六)天然气供应企业,是指向分销用户及高压直供用户销售天然气的企业;

(七)天然气分销企业,是指向天然气供应企业购买天然气,并向终端用户销售天然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八)用气设备,是指使用燃气作为燃料进行加热、炊事等的设备,如燃气工业炉、燃气锅炉、燃气空调机、民用燃气用具等。

(九)燃气管道设施,是指城市门站之后的城镇燃气管道设施(含城市门站),包括:

1、燃气管道;

2、调压设备、阀门(井)、凝水缸(井)、计量表、补偿器、放散管等燃气管道设施、放空设施、监控及数据采集基地站及附属建(构)筑物;

3、管道防腐保护设施,包括牺牲阳极块、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和杂散电流排流站等;

4、标志桩(带)、里程桩、警示牌等管道标志、标识和穿越公(铁)路检漏装置;

5、管道水工防护构筑物、抗震设施、管沟、管堤、管桥及管道专用涵洞和隧道;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附属设施和装置。

(十)燃气管道高压、次高压、中压、低压的划分依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国家标准执行,超高压是指设计压力超过高压,即大于4、0MPa(兆帕)的燃气管道。

第七十八条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2013年3月19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发布的《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以及2008年9月29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发布的《广州市油气管道设施保护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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