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残疾人特殊困难救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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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深圳市残疾人特殊困难救助管理,切实帮助残疾人解决特殊困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本市户籍残疾人特殊困难救助的申请、核定、发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民政部门主管残疾人特殊困难救助工作,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协调、指导全市残疾人特殊困难救助工作,各区(含新区,下同)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具体负责本区残疾人特殊困难救助的核定、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特殊困难是指残疾人出现或者发生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生活困难、支付高等教育学杂费、无住房、意外事故和突发重病住院等情形。

前款所称重度残疾是指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一户多残是指同一居民户口簿内,户主及其配偶、三代以内直系血亲有2名以上残疾人;老残一体是指60周岁以上的残疾人。

第五条 残疾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护理补助,每年申请一次,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

(一) 重度残疾;

(二) 一户多残;

(三) 老残一体。

申请人符合前款规定多项情形的,不得重复申请。

第六条 由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残疾人,可申请困难生活补助,每半年申请一次,补助标准为:

(一) 低保家庭残疾人每人每月200元;

(二) 低保边缘家庭残疾人每人每月100元。

第七条 残疾人通过国家教育考试被录取进入高等院校后,在校期间可申请学杂费补助,最高补助标准为:

(一) 大专每学年4000元;

(二)本科每学年6000元;

(三)硕士及博士研究生每学年8000元。

缴交的学杂费低于前款规定的补助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金额予以补助。已在其他部门申领学杂费补助的,不再享受前款规定的补助。

残疾人通过国家认可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大专以上学历,可以凭毕业证书申请一次性补助4000元。

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减免政策和经费保障渠道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残疾人家庭或者单身残疾人居民,未购买过任何形式政策性住房或者保障性住房、未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未领取住房货币补贴,且残疾人家庭成员或者单身残疾人居民无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可以申请住房补助,补助标准为每年3000元。

本办法所称自有住房,包括已经合法登记的住房和虽未登记但以所有人或者共有人的名义拥有的住房。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名残疾人。

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和单身居民按照本市保障性住房申领的相关规定界定。

第九条 残疾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内可以申请一次性临时补助,补助标准为4000元:

(一) 突发重病住院或罕见病症住院治疗,重度精神残疾人长期住院治疗;

(二) 发生火灾、水灾、交通事故、房屋倒塌等重大意外事故,已经按照相关规定申领政府年度临时救助金的除外。

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残疾人,由本人或监护人凭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残疾人证》,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深圳市残疾人特殊困难救助申请表。有以下情况的,还应当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申请护理补助的一户多残残疾人,应提供其家庭其他残疾人的身份证、《残疾人证》;

(二)申请困难生活补助的,应提供《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深圳市低保边缘人员救助证》;

(三)申请学杂费补助的,应提供入学通知书、学籍证明、学杂费缴费收据原件、自学考试毕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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