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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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出现故障或发生突发事件需要疏散乘客时,乘客应当服从运营单位工作人员的引导,快速有序地疏散。

第十六条 禁止携带下列物品和动物进站,违反规定者,运营单位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

(一)重量、体积超过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规定的物品;

(二)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或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三)犬只、活禽等可能妨碍他人安全的动物(有识别标志的服务犬除外);

(四)有严重异味、外表尖锐或其他易污损设施、易损伤他人的物品;

(五)影响公共安全、运营安全或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规定禁止携带的其他物品。

第十七条 禁止下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擅自在车站内摆摊设点,擅自在车站或列车内兜售或派发物品、报纸、广告、宣传品等;

(二)在车站或列车内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及乱扔果皮、纸屑、包装物等;

(三)在车站、列车或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乱悬挂物品等;

(四)在车站或列车内躺卧、乞讨、卖艺及歌舞表演等;

(五)在车站或列车内使用滑板、溜冰鞋;

(六)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公共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精神病患者、学龄前儿童、醉酒者应当由其监护人或健康成年人陪同乘坐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权拒绝其单独进站乘车。

第十九条 电力、通信、供水等相关单位应当保证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用电、通信和用水等需要。

第二十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故障而影响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排除故障,恢复运营。不能及时排除故障恢复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当组织乘客安全疏散或换乘,乘客不得在车站或列车内滞留,不得干扰和影响抢修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接受乘客投诉。

运营单位对乘客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投诉人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进行服务质量考核评议。具体考核标准和评议办法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规划、设计应当考虑安全运营需求,预留必要空间确保安全便捷的换乘和疏散,同时为建设保护区安全监控设施提供条件。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运营相关内容应当通过运营安全论证审查。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设计、安装、建造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同时,应当根据运营安全需要,建立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安全监管信息系统。

第二十四条 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范围包括地下、地表和地上。

控制保护区范围如下:

(一)地下车站与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结构外边线外侧30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变电所等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10米内;

(四)城市轨道交通过江、过河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100米内。

特别保护区范围如下:

(一)地下工程(车站、隧道等)结构外边线外侧5米内;

(二)高架车站及高架线路工程结构水平投影外侧3米内;

(三)地面车站及地面线路路堤或路堑外边线外侧3米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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