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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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车辆段用地范围外侧3米内;

(五)高压电缆沟水平投影外侧3米内。

因地质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范围的,需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实施规划许可时,应当注明保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作业单位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时,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保护专项施工方案,在征得运营单位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后方可按方案施工:

(一)新建、改建、拆除道路、建筑物、构筑物;

(二)从事基坑(槽)开挖、顶进、爆破、桩基础施工、灌浆、喷锚、勘察、钻探、打桩、降低地下水位等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及设施安全的作业;

(三)敷设、埋设、架设排污、排水、泄洪沟渠及电力隧道、高压线路等管线和其他需跨越或横穿城市轨道交通的设施;

(四)开挖河道水渠、打井取水;

(五)在过江、过河隧道段水域抛锚、拖锚或从事疏浚作业、采石挖沙等作业;

(六)堆物、取土等大面积增加或减少载荷的活动;

(七)其他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活动。

上述作业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有较大影响的,作业单位应当在征求运营单位意见前,组织专家对轨道交通保护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论证,并在施工过程中委托专业机构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

提交审查的轨道交通保护专项施工方案应当包含实施性施工组织方案、施工监测及轨道交通保护动态监测方案、应急预案等内容,并同时提交经批准的设计方案。

第二十七条作业单位在保护区内作业前,应当与运营单位签订相关安全协议,落实轨道交通保护专项施工方案中各作业分项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及专项费用。作业过程中出现危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情况的,应当立即停止作业、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向运营单位和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当通知运营单位,共同确定是否终止各项防护和监测措施。

第二十八条运营单位在不停运的情况下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对运营安全有重大影响,或进行重大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的,应当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并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运营单位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地面线路、车辆段、停车场实行封闭管理,对高架线路设施设置警示标志。

高架线路桥下空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或按隔离要求进行绿化。因公共利益需要对高架线路桥下空间进行使用的,不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并应当为高架线路设施日常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预留条件。

第三十条在城市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内,禁止进行建设活动,但按照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办理了相关手续的交通、市政、园林、环卫、人防相关建筑、设施的改(扩)建工程以及轨道交通相关物业建设、连通工程除外。

第三十一条作业单位在轨道交通保护区外使用塔式起重机、吊机等吊装机械进行起重作业的,应当确保其作业范围或器械倾覆范围在轨道交通地面及地面以上设施结构外边线外侧6米范围之外。

第三十二条 运营单位应当积极应用信息化技术,组织人员对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进行巡查,并将巡查情况定期报告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运营单位在巡查中发现有危及或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要求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采取措施消除妨害,并及时报告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运营单位可以进入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内作业单位的施工现场查看,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的,应当通知作业单位立即停止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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