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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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时间】:暂无信息

㈢对需使用密码接入控制器的,在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中标明该预设密码;对电梯控制系统配有分析及保养用可拆除硬件的,注明其功能,并随电梯交付使用单位;

㈣为使用单位提供电梯安全运行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开展应急救援等专业技能培训,协助排除电梯故障。

第十三条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㈠编制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认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并按照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检查电梯机房、井道、底坑、通道等涉及电梯施工的土建工程及电梯制造质量,并做好记录,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施工;

㈡施工期间在电梯口的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公示牌,公示牌载明作业内容、施工期限、施工单位、责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㈢不得采用更改软件程序、变动硬件设施等技术手段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

㈣不得以任何形式允许、默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将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投入使用。

经改造的电梯交付使用前,电梯改造单位还应当更换电梯轿厢内的产品铭牌,并标明改造单位名称、许可证编号、产品名称和型号、设备编号、改造日期、主要参数等信息。

第十四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确定:

㈠新安装电梯未移交电梯产权所有人的,建设单位为使用单位;

㈡电梯由产权所有人自行管理的,电梯产权所有人为使用单位;其中,有多个产权所有人的,协商明确其中一个产权所有人为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责任人,其他产权所有人承担相应责任;

㈢电梯产权所有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托人为使用单位;

㈣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由出租人和承租人约定电梯使用单位;没有约定的,按照本款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电梯使用单位。

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的,在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指导下,由电梯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调相关单位和个人落实使用单位;经协调仍无法确定使用单位的,由电梯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代为管理或者指定使用单位,并告知电梯产权所有人。

第十五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㈠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的30日内,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使用单位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㈡按照国家、省、市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的要求,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㈢建立电梯事故风险防范、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

㈣在电梯显著位置张贴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应急救援电话和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

㈤督促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并定期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㈥对电梯使用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发现违反电梯乘用规范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

㈦对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及故障需停止运行的,在电梯口的显著位置公告停止使用的情况;

㈧保证电梯应急照明设备有效使用及电梯紧急报警装置与救援服务的联系畅通;

㈨对电梯发生故障或者存在事故隐患的,及时通知维护保养单位消除故障或者排除隐患,对可能危及乘客安全的,立即停止电梯运行,并在电梯口的显著位置设置停用标志;

㈩发生乘客被困故障时,立即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配合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实施救援,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十一)对运载易造成电梯损坏的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及家具电器等物品的,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技术措施或者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管理;

(十二)电梯轿厢在监督检验后进行装修的,通知维护保养单位进行测试,经测试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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