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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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效  性】: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暂无信息

【执行时间】:暂无信息

(四)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

气球、系留气球和孔明灯等其他升空物体;

(五)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

物质;

(六)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

燃放影响飞行安全的烟花、焰火;

(七)在民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 (构)筑物、

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外从事上述活动的,不得影响民用机

场净空保护。

第十五条 在机场跑道两侧各1公里和两端各3公里的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放飞风筝;

(二)燃放烟花、焰火;

(三)吊车等移动物体作业高度超过机场净空限高。

第十六条 在机场跑道两侧各1公里和两端各10公里范围内,禁止影响飞行安全的地面可见激光对空照射。

第十七条 在机场跑道两侧和两端各4公里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设置露天垃圾场;

(二)饲养鸟类影响飞行安全的;

(三)放飞热气球;

(四)进行滑翔伞、动力伞飞行。

第十八条 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发生危及飞行安全的鸟类活动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驱赶或者其他必要的措施进行处置,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 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外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的,应当依法获得批准,并在确定的施放范围内升放。升放的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发生非正常运行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的,升放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民航空管机构和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做好有关事故的处理工作。

第二十条 新建、扩建民用机场,应当由市人民政府发布公告。公告应当在主要媒体上发布,并在拟新建、扩建机场周围地区张贴。

第二十一条 新建、扩建民用机场的公告发布前,在依法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存在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对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 新建、扩建民用机场的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依法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内修建、种植或者设置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由障碍物体所在地的区 (市)人民政府责令清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修建、种植或者设置该障碍物体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民航管理机构和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民用机场净空状况的核查。发现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情况,应当立即制止,并书面报告相关区(市)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第二十四条 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民航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划定和调整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时,应当确保其符合机场电磁环境保护要求。

建设项目可能影响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的,应当书面征求民航空管机构或者机场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在民用航空无线电台 (站)电磁环境保护区

内,禁止从事下列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活动:

(一)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电

力排灌站;

(二)存放金属堆积物;

(三)种植高大植物;

(四)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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