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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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依法可以协议出让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和地下空间建设规划中明确的近期重点建设区域、重点建设项目,由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或者其指定的机构负责土地开发整理。具备供地条件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优先纳入年度土地出让计划。

第二十三条在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提出规划条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规划条件作为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文件及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 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其地下建设范围超出地表用地界线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文件明确的建设范围出具用地审批文件。

第二十五条 政府通过划拨供地、协议出让、土地出让金优惠等形式,鼓励地下空间互连互通,鼓励建设单位提供地下公共交通设施、出入口和连通通道等。

在满足交通功能、相关技术规范和安全的基础上,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土地划拔决定书可以明确地下连通通道允许适度开发其他使用功能。

相邻人防工程、人防工程与其他地下工程以及其他地下工程之间,应当按规划要求修建连通通道,连通通道面积可以计入防空地下室建设面积。

第二十六条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收取,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七条地下空间重点建设区域和大型城市综合体、重要地铁站点及其周边的开发建设,应当由属地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或者市级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综合协调、统筹推进。

第二十八条因规划需要或者建设单位对相邻地块地下空间有整体开发要求的,可以由整体开发的建设单位统一办理地下空间项目立项,整体设计,统一建设;建成的地下空间可以单独出让,也可以与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出让。

第二十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应当与沿线地块、道路、地下公共通道及市政设施等工程建设相衔接。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可以作为统一的实施主体,将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相邻的其他地下空间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进行整体开发建设。

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结合建设,需先行建设的上盖物业的地下工程,可由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实施建设;建成后,在上盖物业用地出让时,该地下工程以带规划条件的方式一并出让,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

第三十条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出入口布置应当与周围建筑物、城市过街设施、城市地下道路、公共建筑物的地下层相结合或者连通,并统一规划,同步实施;对尚未实施而不能同步建设的必须预留通道或者接口,后建单位负责出资并实施建设。

符合规划要求且具备连通条件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支持相邻地块产权人的连通意愿,连通的建设资金由地块产权人承担,实施建设主体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一条规划条件对地下空间建设项目有连通要求的,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应当明确与相邻建筑的连通方案。相邻建筑已经按照规划预留横向连通位置的,新项目的横向连通位置应当与之相衔接。

有关部门在审批地下空间建设项目设计文件时,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落实地下空间互连互通位置和连通方式等。

第三十二条 规划确定连通的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先建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和相关规范预留地下连通通道的接口,后建单位应当完成连通通道建设。

规划条件对地下空间建设项目未明确连通要求的,建设单位可以与相邻建筑所有权人就连通位置、连接通道标高、实施建设主体、建设资金承担、建设用地使用权归属以及通道建成后的使用方式、维修养护义务等内容达成协议,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经批准的施工图进行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空间建设项目还应当符合人防建设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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