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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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受理政务服务事项;

(二)依据授权办理政务服务事项;

(三)协调和督促本部门内设机构按时办结政务服务事项;

(四)送达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结果;

(五)统计分析政务服务工作信息。

第十四条 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业务培训和管理。除国务院规定制式服装部门的工作人员着制式服装外,窗口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内应当统一着装,佩戴工作牌上岗。

窗口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和进驻部门的双重领导和考核,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将窗口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结果报送进驻部门,作为其年度考核的依据。对窗口工作人员的激励措施由市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会同组织人事、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务服务中心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平台,通过电子显示屏、网站或者信息公开栏等方式集中公布政务服务信息。

第三章 政务服务实施

第十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务服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每年定期组织对政务服务事项进行清理和调整,调整结果以政府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进驻部门不得自行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行政审批事项。

第十七条 进驻部门负责编制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和示范文本,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政务服务事项的法定依据、申请要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进行规范和审查。

政务服务事项的法定依据、申请要件、办理程序依法变更的,进驻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报送政务服务管理机构。

第十八条 申请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政务服务事项咨询、申请;

(二)办理进程及结果查询;

(三)对进驻部门和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工作进行监督、评议,提出意见、建议、投诉和举报;

(四)对进驻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九条 政务服务事项实行首问负责制和一次性告知制:

(一)申请人办理相关业务时,首先接待的部门应当负责为申请人提供指引、介绍或者答疑服务;

(二)申请人办理相关业务时,工作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申办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要件等基本信息;对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所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二十条 申请人提出政务服务申请应当依法向进驻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事项属于进驻部门职责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印章、注明受理日期的书面凭证。

通过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的,进驻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同意受理的,在网上政务服务平台自动生成受理通知。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收到申请的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等审批的,收到申请的部门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不需要申请的理由。

第二十三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进驻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出具书面凭证,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通过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的,进驻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二十四条 根据办理方式的不同,政务服务事项可分为即时办理、承诺办理和联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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