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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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即时办理。对于程序简单、申报材料齐全、可当场办结的事项,受理部门应当当场办结;申请人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受理部门应当出具《补充材料通知单》,并在申请人补正材料后,当场办结。

(二)承诺办理。对于程序复杂,需经现场勘验、审核、论证或者听证等办理过程的事项,受理部门当场审核申报材料,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出具《承办事项受理通知单》,正式受理该事项,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申请人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受理部门应当出具《补充材料通知单》。时限内提前办结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特殊情况超时限办理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

(三)联合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由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协调相关进驻部门,按照统一受理、同步审查的原则实行联合办理。

第二十五条 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可以组织开展代办、预约办理服务,方便申请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

第二十六条 进驻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收取费用的,应当公布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并在政务服务中心设定的窗口缴纳。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进驻部门提供政务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七条 进驻部门在完成政务服务事项的审批后,应当统一使用本部门审批专用章。

审批专用章仅限于政务服务中心内使用。

第二十八条 政务服务工作实行窗口工作人员开展工作情况、办件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每季度末,进驻部门应当对本季度本部门窗口工作人员开展政务服务工作情况、办件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报政务服务管理机构。

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对各部门的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 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对政务服务事项实行全程跟踪和预警、督办,推行行政效能电子监察

第四章 政务服务监督

第三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本级政务服务工作纳入廉政建设考核和行政机关绩效考核。

第三十一条 政务服务工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建立健全政务服务的群众满意度评价制度。

第三十二条 监察机关应当在本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监察室并派驻监察工作人员,负责受理申请人投诉,查处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职务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十三条 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政务服务事项、部门授权、现场办理等情况进行监督,建立政务服务质量和效率考评制度,并将考核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进驻部门。

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具有一定政治素质、法律素质和作风正派的人员担任政务服务行风监督员,加强政务服务监督,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四条 进驻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务服务工作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进驻部门内设机构应当加强与本部门其他机构的沟通、协调,定期通报政务服务工作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进驻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监察机关和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一)应当进驻政务服务中心而未进驻的;

(二)未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在政务服务中心之外的场所受理申请的;

(三)应当派驻在编人员而未派驻的;

(四)对应当实行统一办理、联合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而未履行牵头责任、协办责任的;

(五)应当公示而未公示的;

(六)应当举行听证而未举行的;

(七)其他违反有关政务服务管理规定的。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务服务管理机构通报进驻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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