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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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规范重大建设项目稽察行为,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重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项目,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政府融资资金和政府设立投资主体的建设项目,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需要稽察的其他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稽察,是指稽察特派员和稽察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稽察人员)对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实施阶段和竣工验收全过程进行的监督检查以及项目后评价。

第四条 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遵循依法监督、客观公正、分级负责、权责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的领导,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做好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由本级人民政府委派,并配备稽察工作人员协助工作。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并负责指导全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设区的市、县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重大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大建设项目稽察举报制度,接受社会公众对重大建设项目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及时查处。

第九条 稽察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稽察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 稽察职责

第十条县级以上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对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工程质量和进度,投资概算控制、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以及项目业主、参建单位和中介机构与重大建设项目有关的行为,实施项目稽察。

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投资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专项规划等执行情况;

(二)项目申报以及审批、核准、备案情况;

(三)政府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与执行情况;

(四)项目前期工作落实情况,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工程质量和进度,投资概算控制、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等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

(五)项目建设法人负责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招标投标制等项目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六)项目竣工验收、投资绩效情况;

(七)参建单位在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代建、招标代理等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履约情况;

(八)对项目进行后评价;

(九)跟踪监督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其他需要稽察的内容。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对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出资、融资和设立投资主体并经本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重大建设项目进行稽察。

上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可以将本级负责稽察的重大建设项目书面委托下一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稽察,也可以对下一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稽察的项目进行抽查和监督。下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对上一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委托稽察的重大建设项目,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稽察程序进行稽察,稽察结果书面报告上一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

下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协调配合上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落实稽察整改事项。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实施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应当派出稽察组。稽察组应当由两名以上稽察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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