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现代产业用地供应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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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保障现代产业项目用地需求,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优化土地要素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区金平区、龙湖区出让及出租(以下简称供应)用于现代产业项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下简称现代产业用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现代产业,是指按照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现代产业目录认定的以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等为核心的产业。

第四条 供应现代产业用地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布局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为依据,符合经济发展方向、产业政策措施和环境保护等要求,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

第五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现代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工作。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和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园区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本园区内现代产业用地供应管理的具体工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现代产业用地供应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产业项目认定申报管理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产业政策措施的规定,结合特区实际,组织拟定现代产业目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现代产业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更新。

第七条 现代产业项目实行认定申报制度。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现代产业项目决策机构,负责研究认定现代产业项目和决定项目准入条件及其资格审查方式、项目发展监管等重大事项。

现代产业项目决策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由市长担任,成员单位由金平区人民政府、龙湖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经信、科技、商务、卫生、教育、金融、审计监察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组成。决策机构日常工作由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现代产业项目决策机构实行联席会议决策机制。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邀请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有关专家参加联席会议。

第九条 现代产业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现代产业项目认定申报,申报内容包括单位和项目基本情况以及产业类型、建设规模、用地需求和使用方式、投资估算和时间要求等。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现代产业项目认定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市经信、商务、科技等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经审查属于现代产业项目的,组织现代产业项目决策机构的相关成员单位按照下列规定提出审查意见:

(一)发展改革、经信、商务等部门从产业政策、产业布局、投资总额、产业定位等方面提出审查意见;

(二)科技部门从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类型等方面提出审查意见;

(三)环境保护部门从环境保护方面提出审查意见;

(四)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从用地控制指标、土地使用方式、土地使用年限、开竣工时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等方面提出审查意见;

(五)城乡规划部门根据产业项目需求提出选址意见及规划控制指标;

(六)有关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管理机构根据项目发展要求从项目发展监管等方面提出审查意见;

(七)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职责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对现代产业项目进行审查时,可以根据项目实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论证,所需费用由市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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