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现代产业用地供应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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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现代产业用地不得擅自转让;确需转让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经现代产业项目决策机构同意:

(一)符合国家、省和特区土地管理有关规定以及项目发展监管协议和土地使用权供应合同的约定;

(二)次受让人用以经营的产业项目应当符合相关产业政策措施的规定;

(三)用地及上盖物应当整体转让。

第二十六条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需要处置现代产业用地,或者确需转让现代产业用地但无法满足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和要求的,政府可以按剩余年期用地出让价款回购用地,用地上盖物按重置成本结合成新确定后予以适当补偿。

前款规定的剩余年期用地出让价款=用地出让价款÷出让年期×剩余年期。

第二十七条 现代产业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设定抵押权时,抵押金额不得超出用地出让价款。

现代产业用地以先租赁后按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应的,租赁期间用地及其上盖物不得转让、抵押、出租、出借。

第四章 产业发展监管

第二十八条 现代产业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或者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在现代产业用地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现代产业项目决策机构审定的项目发展监管要求,依法与用地取得人签订项目发展监管协议。

项目发展监管协议应当作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供应合同的前提条件和有关行政机关的监管依据,并作为土地使用权供应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九条 现代产业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或者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在签订项目发展监管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发展监管协议在其门户网站和《汕头日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项目发展监管协议应当约定建设项目进度及其履约保证。

建设项目进度主要包括项目开工和竣工的时间进度节点,其履约保证按照不低于现代产业用地出让价款百分之二十或者四年租金的标准计算履约保证金,由用地取得人缴纳现金或者提供银行保函;但是,属国家、省、市重点产业项目的,经现代产业项目决策机构同意,履约保证可以由用地取得人的母公司出具履约连带责任承诺函。

建设项目进度履约保证金(现金或者银行保函)或者履约连带责任承诺函等,应当在现代产业用地交付使用前向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或者园区管理机构缴纳或者提交。

第三十一条 现代产业用地取得人应当按照项目发展监管协议和土地使用权供应合同进行开发建设和使用土地。

第三十二条 现代产业用地交付使用后,现代产业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或者园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发展改革、经信、商务、科技、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多部门共同监管机制,按照以下规定对项目发展监管协议和土地使用权供应合同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管:

(一)自用地交付使用之日起至项目验收合格正式投产前,每三个月进行一次核查;自项目验收合格正式投产之日起至用地供应期限届满前,每两年进行一次核查;

(二)发现现代产业用地取得人有违约情况的,应当书面督促其改正,并按照约定依法处理;

(三)形成履约核查及处理情况报告报送现代产业项目决策机构,并在其门户网站和《汕头日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 现代产业用地取得人违反项目发展监管协议和土地使用权供应合同,且经督促未改正的,现代产业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或者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将其作为失信主体报送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失信主体不得参与特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活动。

第三十四条 除不可抗力外,因现代产业用地取得人的原因,未能按照项目发展监管协议和土地使用权供应合同的约定进行开发建设和使用土地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解除土地使用权供应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按照项目发展监管协议和土地使用权供应合同的约定,处理用地出让价款返还和用地上盖物补偿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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