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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秸秆综合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采用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燃料化等多种形式推进秸秆综合利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培育秸秆综合利用示范企业。

第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秸秆还田和利用秸秆制作有机肥。

市人民政府农业部门应当制定秸秆机械化还田技术规程和作业标准,加强技术指导并监督执行。

第十八条 鼓励饲料加工企业和养殖场(户)利用秸秆青贮、氨化和发酵等技术生产饲料。

第十九条 支持发展以秸秆为基料的食用菌生产和秸秆育苗等产业。

第二十条 扶持发展以秸秆为原料的板材、包装材料、编织品、工艺品、餐具等工业化利用项目。

第二十一条 推进秸秆的燃料化利用,合理安排秸秆发电、替代燃煤和生物质燃气等项目。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设置秸秆收贮点,在乡(镇)设立大型秸秆收贮点,在村(社区)设立秸秆收贮点。

鼓励从事种植业的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秸秆综合利用企业、农业经纪人及其他社会投资人到乡(镇)和村(社区)设立秸秆收贮点。

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可以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设施农用地设立秸秆收贮点。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农业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支持,优先安排。

第二十三条 设立秸秆收贮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秸秆收集、贮存能力相适应的机械设备和场地;

(二)符合必要的防雨、防火等安全要求。

第二十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部门应当建立秸秆资源信息平台,引导农业经营主体、秸秆综合利用企业、农业经纪人及其他社会投资人等开展秸秆综合利用。

第四章 激励机制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秸秆机械化还田、收割打捆等秸秆综合利用机具购置补贴、还田作业补贴以及税收、运输等优惠政策,对秸秆综合利用按规定执行分类销售电价政策。

秸秆综合利用机具购置补贴可以叠加享受。

第二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展秸秆综合利用技术与设备的研究、开发、引进、推广。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下列推进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纳入政府扶持范围:

(一)购置秸秆综合利用机具的;

(二)设立秸秆收贮点的;

(三)研发和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的;

(四)实施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的。

前款规定政府扶持的具体目录由市人民政府农业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农业经营主体对秸秆粉碎还田达到规定标准的,由县(市、区)财政给予奖励,市财政对县(市、区)给予奖补。

第二十九条 对直接收贮或利用秸秆达万吨以上的企业和个人,由市、县(市、区)财政每年给予资金奖励。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三十一条 对在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对在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年度考核位于前列的县(市、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二条 鼓励举报秸秆露天焚烧的行为。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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