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颁布单位】:暂无信息

【颁布文号】:暂无信息

【效力级别】:暂无信息

【时  效  性】: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暂无信息

【执行时间】:暂无信息

第二十四条 责任追究决定机关作出的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决定,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 对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责任追究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六条 在被追究责任的人员申诉期间,不停止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网址:https://www.lawfaq.cn/law/16-821-1.html

1.本站转载的稿件都会标注作者和来源,所分享内容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如侵权联系 QQ:2122654 删除;
2.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保留链接“法律FAQ”:https://www.lawfaq.cn

法律咨询/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