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市区停车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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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时间】:暂无信息

(一)按照规定设置收费岗亭和停车场标志牌等停车设施,在显著位置公示停车场名称、收费标准、车位数量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二)划设明显的车位标志、停泊方向标志、车辆进出引导标志,进口匝机应当与城市道路保持安全距离;

(三)正确使用收费系统,按照规定进行收费并出具合法票据;

(四)落实车辆停放、安全保障、设施维护保养制度和经营管理制度;

(五)配备有相应知识、技能的停车收费人员或管理人员,规范经营,引导车辆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六)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停放超过三十日的或者可疑的车辆,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国家和省、市其他相关停车管理服务规定。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停车场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依法履行规划、国土等相关批准手续。

第十五条 停车收费按照不同类别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通过价格杠杆引导车辆停放。具体收费范围及标准依据价格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市区公共停车信息系统,通过网站、停车诱导指示牌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停车场位置、停车泊位剩余数量等信息服务。

鼓励停车场经营者采用智能化、信息化等手段进行停车管理。

第十七条 单位专用停车场由其所属单位负责经营管理,并应当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居住区专用停车场的管理,依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供本单位专用的配建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停车需求的情况下,鼓励向社会开放,提供停车服务。居住区配建的停车场建成后,在满足本居住区居民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向社会开放闲置空余车位,提供停车服务。

专用停车场向社会提供有偿停车服务的,其管理参照本办法有关公共停车场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划定道路停车泊位,并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

实行收费管理的道路停车泊位,应当设定不少于二十分钟的免费停放时限。

第二十条 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应当符合公安部《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撤除道路停车泊位:

(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影响车辆、行人正常通行;

(二)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能够满足停车需要;

(三)道路改造、维修、挖掘期间。

道路停车泊位撤除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恢复道路设施原状。

第二十二条 设置或者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时,应当采取现场公示等方式向社会公告,因临时交通管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需要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停车时,应当服从引导、停车入位,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收费人员未按照规定出具票据的,机动车驾驶人有权拒付停车费用。

在道路停车泊位停车时,因交通管制、现场管制、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抢险等特殊情况需要即时驶离的,应当立即驶离。

第二十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道路停车设施管理和维护,保持道路停车设施完好,方便道路停车使用。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道路停车路段配套设置智能停车设施,相关停车信息应当接入市区公共停车信息系统。

设置有道路停车设施的路段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牌,向社会公示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地点、停车种类、收费时段、收费模式、收费标准、监督投诉电话等事项,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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