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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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时间】:暂无信息

政府各部门可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推进节能技改和能源管理服务,提升节能管理水平。

第三十四条(能耗信息公示)

市和区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制定机关能耗信息公示制度,明确公示主体、范围、内容以及方式。

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能耗信息公示制度,公示能耗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水资源节约管理)

市和区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务等部门指导、协调、推进机关节水工作。

政府各部门应当对水资源实行分类定额和目标责任管理,推广应用节水技术和设备,节约利用水资源。

第三十六条(餐饮节约管理)

政府各部门应当从食品采购、原料初始加工、厨余垃圾减量化等方面,开展机关食堂餐饮节约管理。

市和区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机关食堂反对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制度,对浪费行为予以通报。

第三十七条(促进废旧物品循环利用)

政府各部门应当建立废旧物品集中处置制度,对产生的非涉密废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废旧物品进行集中回收处理,促进循环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销毁。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部门监督检查)

市和区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以及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机关运行经费、资产、服务和资源节约管理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建立监督检查记录,记录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和处理结果等。

第三十九条(预警和整改)

市和区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等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风险或者管理疏漏的,应当及时向被监督检查部门发出风险预警或者整改通知,并跟踪检查。

第四十条(社会监督)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一条(举报投诉)

市和区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建立举报投诉制度,接受对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等行为的举报和投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指引条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行政处分)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违反规定配置、使用、处置机关资产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维修办公用房的;

(三)超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或者拒交应腾退办公用房的;

(四)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公务用车的。

第四十四条(机关事务管理人员责任)

机关事务管理人员在机关事务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参照执行)

运行经费由本市各级财政予以保障的其他机关和单位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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