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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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和客车租赁经营者所有的车辆和驾驶员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要求,并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证件。

第十二条(禁止跨业经营)

网约车和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不得超越核定的经营范围运营。

第十三条(收费和纳税)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网络服务平台和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及时、准确公示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投诉方式等,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并向乘客提供本市电子或者纸质出租汽车发票。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应当依法向本市税务部门申报纳税。

第十四条(网约车平台责任)

网约车运营服务中发生安全事故,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对乘客的损失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签订其他协议的,应当包含营运期间驾驶员的意外伤害保障条款。

第十五条(个人信息保护)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十六条(网络信息安全)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十七条(经营服务规范)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维护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二)不得发布机场、火车站巡游车营业站区域内的召车信息。

网约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拆除、损坏或者屏蔽车载卫星定位装置;

(二)不得安装巡游车计价器、顶灯等专用设施、设备;

(三)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机场、火车站巡游车营业站区域内揽客;

(四)不得将车辆交于他人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

(五)张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六)配合交通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

第十八条(网约车平台管理要求)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建立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制度。对驾驶员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侵害乘客利益、扰乱营运秩序等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按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依据相关管理制度,采取暂停承接业务、注销平台注册等措施。

第十九条(行政监督)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考核,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考核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违法行为处理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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