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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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有利于军队的指挥和管理,增强军官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实行军官军衔制度。

第三条 军官军衔是区分军官等级、表明军官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军官的荣誉。

第四条 军官军衔按照军官的服役性质分为现役军官军衔和预备役军官军衔。

第五条 军衔高的军官对军衔低的军官,军衔高的为上级。当军衔高的军官在职务上隶属于军衔低的军官时,职务高的为上级。

第六条 现役军官转入预备役的,在其军衔前冠以“预备役”。现役军官退役的,其军衔予以保留,在其军衔前冠以“退役”。

第二章 现役军官军衔等级的设置

第七条 军官军衔设下列三等十一级:

(一)将官:一级上将、上将、中将、少将;

(二)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三)尉官:上尉、中尉、少尉。

第八条 军官军衔依照下列规定区分:

(一)军事、政治、后勤军官: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

海军、空军军官在军衔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

(二)专业技术军官: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在军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第三章 现役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第九条 人民解放军实行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第十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编制军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的职务编制军衔为上将至中将,基准军衔为上将。

第十一条 军事、政治、后勤军官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上将至中将,基准军衔为上将;

大军区级正职:上将至少将,基准军衔为中将;

大军区级副职:中将至大校,基准军衔为中将;

正军职:中将至大校,基准军衔为少将;

副军职:少将至上校,基准军衔为少将;

正师职:少将至上校,基准军衔为大校;

副师职(正旅职):大校至中校,基准军衔为上校;

正团职(副旅职):上校至中校,基准军衔为上校;

副团职:中校至少校,基准军衔为中校;

正营职:中校至少校,基准军衔为少校;

副营职:少校至上尉,基准军衔为上尉;

正连职:上尉至中尉,基准军衔为上尉;

副连职:上尉至中尉,基准军衔为中尉;

排职:中尉至少尉,基准军衔为少尉。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军官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中将至少校;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上校至上尉;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少校至少尉。

第四章 现役军官军衔的首次授予

第十三条 军官军衔按照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授予。

第十四条 授予军官军衔以军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对革命事业的贡献和在军队中服役的经历为依据。

第十五条 初任军官职务的人员依照下列规定首次授予军衔:

(一)军队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授予少尉军衔;

大学专科毕业的,授予少尉军衔,可以按照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授予中尉军衔;

大学本科毕业的,授予中尉军衔,可以按照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授予少尉军衔;

获得硕士学位的,授予上尉军衔,可以按照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授予中尉军衔;研究生班毕业,未获得硕士学位的,授予中尉军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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