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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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现役军官军衔的标志和佩带

第二十八条 军官军衔的肩章、符号式样和佩带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颁布。

第二十九条 军官佩带的肩章、符号必须与其军衔相符。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预备役军官军衔制度,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士兵军衔制度,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警衔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三十三条 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报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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